自驾租车合同
更新:2025-04-26 13:12
本合同详细规定了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租赁车辆状况、租赁期限及租金交纳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车辆的具体状况请参见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租赁期限及租金详情则详见《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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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承租方:
一、租赁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不得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发生上述行为,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承租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同时,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